当前位置:
首页 >>
>> 公共服务 >> 行政审批-许可
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、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

发布日期:2017-11-08 字体:[ ]


办理机构 市文广新局法规督查科
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
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
办理地点 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
联系电话 0634-6219007
监督投诉电话 0634-6218135
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:30—11:30,下午14:30—17:30
收费标准 此审批事项不收费

办事指南


1、办理条件

根据《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》第六十二条、第六十四条规定,须符合以下审批条件:
1.有经营单位的名称、章程;
2.有确定的业务范围;
3.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;
4.有固定的经营场所;
5.有熟悉电子出版物及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,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,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外商独资、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企业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总批发、批发业务。

2、所需申办材料

依据审批条件,需提供以下材料:
1.申请书,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、地址、企业类型、资金来源及数额;(纸质原件,2份)
2.经营单位章程;(纸质原件,2份)
3.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要求的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;(纸质原件,2份)
4.资金信用证明;(纸质原件,2份)
5.经营场所使用证明。(纸质原件,2份)
6.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(纸质原件,1份)
7.填写完备的《设立出版物经营单位登记表》(纸质原件,1份)

3、办理流程

由窗口受理,由窗口传递到相关科室,科室组织协调实地查验审核,局领导集体审议,窗口发证。

4、我想了解法律依据

1.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)第322项。
2.《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》(2007年12月新闻出版总署第2号)第六十三条。

5、我想下载表格

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、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申请表

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